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省长或者副省长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的,应当附委托书。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