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议案说明和报告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省长或者副省长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的,应当附委托书。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