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有关国家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命事项,拟任命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会前参加由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常务委员会拟任命人员应当在全体会议上作口头或者书面拟任职发言。作口头拟任职发言的,发言时间一般每人不超过五分钟。

考试成绩和拟任职发言材料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