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作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领衔人作说明。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