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开始时听取关于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说明,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根据通过的议程和日程,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有关议案说明、议案审议(审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和日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