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办公厅应当将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在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常务委员会会议出席情况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办公厅应当定期向有关方面通报列席人员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