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履行法定职责。因下列特殊原因之一不能参加会议的,方可申请请假:
(一)参加中央和国家层面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的;
(二)参加已经安排的出国(境)访问活动的;
(三)参加全省性重大会议和活动的;
(四)参加救灾、抢险或者处理事关社会安全稳定等突发事件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
因前款规定的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并得到批准;会议期间临时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秘书长书面请假并得到批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