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应当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各项议程准备情况的汇报,确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和列席人员范围。办公厅应当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及时印发会议通知。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