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开展调研、视察等活动,形成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调研、视察报告,同时研究起草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稿。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广泛联系人民群众,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