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正式材料及其电子文档送办公厅。议案和报告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正式签署。

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提交议案和报告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不列入当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因特殊原因确需列入当次会议议程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说明原因,报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