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准备第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