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准备第十二条已修改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