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州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

凡利用水工程和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分级限额管理的原则,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按规定取水,不得擅自变更取水地点或超量取水。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