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毁坏水利工程、防汛工程及有关设施和水文监测、水文地质设施。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