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地下水的开采应从严控制,保持采补平衡,防止地下水位下降导致草场植被退化、土壤荒漠化、地面沉陷等灾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凡在自治州境内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地下水进行系统监测,建立技术档案,并按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