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岸、水库、机井、水渠岸(堤)、泉眼保护范围内非法建筑、采石、采砂、取土、采金、挖坑、打井,不得进行爆破作业、非法采伐林木及其他危害取水工程及河道、水体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