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地实际,划定城镇和农牧区居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订人畜饮水工程管护办法,保障人畜饮水安全。在河道、水渠、水库等水利工程内和居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水体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排放废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应限期治理;危害人畜用水的排污口,必须封闭。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