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兴建小型取水、蓄水工程,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大中型蓄水工程,经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项目建设前,要进行水资源专项论证。未经批准的取水、蓄水工程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办理立项、用地及报建手续。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