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管线,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