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供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公共安全、工业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电力管线产权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管线专业专项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统筹管线空间布局,明确管线、管廊的控制标准和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管线专业专项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人防工程、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管线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