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管线,是指供水、排水、再生水、电力(含照明)、通信、广播电视、热力、燃气、公共安全(含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交通安全技术设施)、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二)地下管线,是指建设在地下的管线,包括用于敷设地下管线的管廊;(三)架空线,是指通过地面支撑设施在空中布设的管线。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