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