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有危害管线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