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和维护第四十九条有效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一)挖掘道路;(二)爆破、打桩、基坑开挖或者进行顶进作业;(三)建设建(构)筑物;(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