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一)挖掘道路;

(二)爆破、打桩、基坑开挖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三)建设建(构)筑物;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