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因紧急抢修管线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河道、绿地,大修剪、移植、砍伐树木,或者在既有地下建(构)筑物、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施工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报告交通运输、水务、绿化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