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测绘、监理单位应当协助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