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信息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测绘、监理单位应当协助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