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信息管理第四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抢修以及废弃管线的,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分别自竣工测量完成和批准废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报送管线信息,并对管线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按照普查和竣工测量成果,对管线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