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信息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管线信息的共建共享机制,制定发布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信息共享目录清单,与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共建共享合作协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