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因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河道、绿地,大修剪、移植、砍伐树木,或者在既有地下建(构)筑物、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水务、绿化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型翻建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挖掘敷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属于江北新区直管区、共建区范围的,经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