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九条有效新建城乡基础设施应当同步敷设管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管线敷设工作,及时通知相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按照规划和管线敷设要求预留管线支管和接口。不能同步敷设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暂缓敷设,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