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新建城乡基础设施应当同步敷设管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管线敷设工作,及时通知相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按照规划和管线敷设要求预留管线支管和接口。

不能同步敷设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暂缓敷设,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位。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