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建(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主体工程一并建设的,应当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