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建(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主体工程一并建设的,应当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