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施工现场实行全程监理;
(二)发现管线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督促设计单位整改;
(三)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保护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四)发现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的,制止并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五)发现存在管线事故隐患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报告建设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