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持规划验线合格单、竣工成果等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或者通过网络在线申请,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一并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一并申请规划核实。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