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行业发展需求,制定本行业管线五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城乡建设、规划、水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线建设计划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进行优化调整、统筹协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