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核验后方可开工。
申请验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清理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或者提前通过网络在线申请;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在线受理的即时核验,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调整管位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管线工程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持验线申请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复验、核准签章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施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和复验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