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九条有效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二)有关项目的批准文件;(三)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与建(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主体工程一并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一并办理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