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有关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与建(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主体工程一并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一并办理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