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八条有效管线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管线的性质、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等内容。两类以上管线同步建设的,应当编制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