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城镇建成区新建管线不得采用架空方式敷设,特定区域内由于技术、安全等原因需要采用架空线的,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居民安全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减少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三)与既有同一性质的架空线合并架设;(四)道路上同一性质的架空线不超过两个廊道,影响安全的除外。允许采用架空线的区域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