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旧址保护范围是:二二一厂总指挥部、一分厂、二分厂、十一厂区、四分厂、填埋坑、六厂区、影剧院、1-10号黄楼、33号楼、地下人防设施、原子城纪念馆、“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纪念碑等建筑物;旧址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