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旧址的保护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任何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旧址保护范围内游览、考察或进行其他活动,都有依法保护旧址的义务。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