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一)为保护旧址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二)为展陈馆所征集文物、丰富馆藏作出特殊贡献的;(三)长期从事旧址保护管理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四)在旧址重点文物保护区域面临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