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对旧址保护范围的建筑物进行修缮,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逐级申报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旧址保护范围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旧址保护范围的建筑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应当遵守修旧如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