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Article 13Amended对旧址保护范围的建筑物进行修缮,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逐级申报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旧址保护范围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旧址保护范围的建筑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应当遵守修旧如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0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