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本市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二)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