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七条已修改本市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二)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