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八条已修改本市国家检察机关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三)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