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本市国家检察机关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