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

(二)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

(三)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局长、主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