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任免监督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汇报、视察工作、执法检查、提出质询等方式,了解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对不称职、失职、渎职的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