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任免监督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受理公民和其他组织对己任命或者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并可根据情况自行调查或者转有关组织、机关调查,对其中重大问题应当将调查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