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一)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局长、主任的职务;

(三)决定撤销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四)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