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或者合并,或者本人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但应当由原提案人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