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改变,而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变动的,不再重新办理任命手续,但应当由原提案人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